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覃政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覃政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