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 林文元林敏夫 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文欽 即林敏夫之繼承人代理人 張幸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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