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02號聲請人 賴玉山 代理人 李婉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11年度除字第7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