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籃淑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啟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石啟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籃淑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啟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石啟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