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9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9126號聲請人 鄭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宏道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該補正事項業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裁定命補正,惟112年8月21日陳報狀仍未補正,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