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楊烈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股票107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D-36148-8││1│1000││├──┼──────────────┼──────────────┼────┼───┼────┼───┤│0002│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D-36149-0││1│1000││├──┼──────────────┼──────────────┼────┼───┼────┼───┤│0003│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D-36150-6││1│1000││├──┼──────────────┼──────────────┼────┼───┼────┼───┤│0004│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D-36151-8││1│1000││├──┼──────────────┼──────────────┼────┼───┼────┼───┤│0005│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D-36152-0││1│1000││├──┼──────────────┼──────────────┼────┼───┼────┼───┤│0006│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90-NX-14346-0││1│205││├──┼──────────────┼──────────────┼────┼───┼────┼───┤│0007│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91-NX-15382-2││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