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玉美具保人周曹慧蘭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曹慧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周曹慧蘭因被告周玉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玉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周曹慧蘭繳納保證金後,已交保在案。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7日以106年度原訴字第18號依協商程序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並於106年7月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10600050號)各1份在卷可參。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之戶籍地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於106年10月2日寄存送達,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分別於106年12月14日、同年12月15日至被告之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且新竹地檢署於106年11月6日以竹檢貴執制106執4492字第034626號函送達至具保人之戶籍地,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10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前到案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於106年11月8日寄存送達,然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而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司法警察執行報告書、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及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