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2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兆昕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忠興 人債務人 蔡淑君
一、債務人兆昕科技有限公司、劉忠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兆昕科技有限公司、劉忠興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淑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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