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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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安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安(下稱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美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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