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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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53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鍾政諺 債務人 張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ꆼ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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