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5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一九0、二一九一、二一九二號民事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對於被繼承人乙○○之積極財產有利害關係,為維護聲請人權益,聲請人實有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四度繼字第二一九0號、二一九一號、二一九二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以瞭解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內容,以及其繼承人有無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或其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處分遺產等情形之必要,為此爰依上開規定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切結書、借據各乙份為證,足以釋明其法律上之關係,堪認聲請人與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一九0、二一九一、二一九二號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