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瑞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瑞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瑞簡字第四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附錄論罪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