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丁字第一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甫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甲○○仍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