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韻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權人請求原因事實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債權,然據債權人提出之申請書所載,門號有二,0000000000、0000000000,而債權人提出之新臺幣(下同)30,652元之107年1月電信費繳款通知單,其中「其他優惠及費用」之專案補貼款金額為二門號合計,無從知悉單一門號專案補貼款、債權金額為何,又債權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均僅有門號0000000000債權,然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所載債權金額48,502元卻為二門號合計,無從釋明單一門號0000000000債權金額為何。綜上,門號0000000000既未經債權人請求,亦未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門號0000000000號之債權金額,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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