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3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吳政 債務人 卓遵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卓遵群於102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週轉金新臺
幣壹佰貳拾萬元整,約定循環透用期限五年,自102年2月22日起至107年2月22日止,得循環透支使用,並以卓遵群本人之存款帳號000000000000為透支使用帳戶,透用利息依每日透用最高餘額按年率百分之3.144%機動調整計息。
於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結算應付利息,並授權聲請人逕自債務人存款帳號內之存款轉帳抵償之,倘無存款或存款不足抵償每月應付利息時,聲請人得將不足清償之金額逕行滾入本金,倘因此而超過上述借款額度,借用人應立即償還超過額度。
㈡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本借款轉入催收款項後,上開
借款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個別加碼年率1.725%,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即為1.419%+1.725%+1%=4.144%,下稱遲延利率)。借用人倘不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本息,應給付遲延利息、違約金,違約金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詎債務人自102年6月已逾透支額度,雖經聲請人多次催繳
,均未能清償,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規定,借款人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經債權人合理期間通知,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截止102年9月26日止,已積欠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為保全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對本案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特提起本訴。
㈣懇請鈞院向債務人等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