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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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887號聲請人 邱塗金 聲請人 林茹海 相對人 林昱君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公示送達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給付租金,對相對人寄發律師函,惟經郵務機關以無人回應、招領逾期等事由退回,為此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最後之戶籍地址係設籍於南投縣草屯鎮,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