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28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秋源 、 謝明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