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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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00號原告 黃培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烽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謝其任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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