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0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裁判案由:離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00號原告 黃培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烽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