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聯昕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加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竹南分│97年7月10日│63,748元│CNA0000000││││司 毛文松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