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254號聲請人 王柏森 相對人腎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王柏森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腎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柏森為腎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腎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腎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王柏森為上開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帳冊清表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係腎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王柏森為腎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