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亞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亞軒於民國104年04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5年03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3,89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