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37號再抗告人 林麗華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56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林麗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李釱任法官吳秋宏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