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陳玉美 (住居所詳卷)被告 陳冠潔 (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原易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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