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5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宜廷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宜廷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宜廷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7「金額(新臺幣)」欄「1100」之記載應更正為「11,000」,證據部份補充「被告之自白書、存摺內頁影本各1份、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
布,並自000年00月00日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將刑法第336條第2項原定而本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修正提高30倍之罰金數額,換算調整予以明定,以增加法律明確性及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修正說明參照),是其構成要件、法定刑並無變動,尚非法律變更,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核被告陳宜廷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自民國106年2月起至106年6月底止,利用其任職於統一花園別墅社區服務主任之機會,接續侵占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款項,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再被告曾於103、104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7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105年6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5年9月4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及本案均係業務侵占案件,足徵其未因先前所受之刑罰而知所警惕,足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㈢爰審酌被告圖謀一己私利,竟違背職責侵占依其業務所收取
保管之款項,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並致他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侵占之數額,暨其素行、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於龍崎教養院擔任教保員、月薪28,000元之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業與告訴人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鋒公司)調解成立,先鋒公司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有本院108年度南司調字第569號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5-10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第38之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所侵占之款項661,773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或追徵,惟審酌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以上開金額與告訴人先鋒公司調解成立,有上開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憑,而調解之性質本即有以調解內容取代原受損害內容(金額)之意,且該調解筆錄與確定之民事判決效力相同,可作為執行名義,倘被告違反調解內容,告訴人亦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所成立之調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羽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5356號被告陳宜廷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宜廷受雇於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鋒公司),並自民國105年9月間起受派擔任臺南市新化區竹子腳247號統一花園別墅社區(下稱統一花園社區)之社區服務主任一職,負責物業綜合管理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陳宜廷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2月至同年6月期間,利用渠代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保管該社區資源回收收入及住戶所繳納之管理費、割草費等款項之機會,接續將附表所示業務上所收取保管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共計新臺幣(下同)66萬1773元,致生損害於先鋒公司、統一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二、案經先鋒公司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宜廷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先鋒公司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統一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原財務委員 謝淑麗 到庭證述綦詳,另有侵占清冊、人事保證書、統一花園別墅社區管理費代收明細表、被告所出具之報告書、雙方所簽具之協議書、統一花園社區106年3月至6月財務收支報表及資源回收收入憑證影本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又被告所為侵占附表所示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手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故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檢察官胡晟榮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靜萍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款項名稱│金額(新臺幣)│├───┼──────────────┼─────────┤│1│106年2月27日收取之管理費│154500│├───┼──────────────┼─────────┤│2│106年2月28日收取之管理費│158800│├───┼──────────────┼─────────┤│3│106年3月4日收取之管理費│75200│├───┼──────────────┼─────────┤│4│106年3月6日收取之管理費│32200│├───┼──────────────┼─────────┤│5│106年3月10日收取之管理費│80300│├───┼──────────────┼─────────┤│6│106年3月13日收取之管理費│48100│├───┼──────────────┼─────────┤│7│106年3月17日收取之管理費│1100│├───┼──────────────┼─────────┤│8│106年3月21日收取之管理費│5500│├───┼──────────────┼─────────┤│9│106年3月29日收取之管理費│2200│├───┼──────────────┼─────────┤│10│106年4月5日收取之管理費│1100│├───┼──────────────┼─────────┤│11│106年4月11日收取之管理費│3300│├───┼──────────────┼─────────┤│12│106年4月15日收取之管理費│6600│├───┼──────────────┼─────────┤│13│106年4月20日收取之管理費│4400│├───┼──────────────┼─────────┤│14│106年4月21日收取之管理費│2200│├───┼──────────────┼─────────┤│15│106年4月22日收取之管理費│9900│├───┼──────────────┼─────────┤│16│106年4月26日收取之管理費│6600│├───┼──────────────┼─────────┤│17│106年4月29日收取之管理費│5500│├───┼──────────────┼─────────┤│18│106年5月2日收取之管理費│6600│├───┼──────────────┼─────────┤│19│106年5月4日收取之管理費│3300│├───┼──────────────┼─────────┤│20│106年5月6日收取之管理費│2200│├───┼──────────────┼─────────┤│21│106年5月8日收取之管理費│3300│├───┼──────────────┼─────────┤│22│106年5月10日收取之管理費│2200│├───┼──────────────┼─────────┤│23│106年5月12日收取之管理費│5500│├───┼──────────────┼─────────┤│24│106年5月17日收取之管理費│3300│├───┼──────────────┼─────────┤│25│106年5月22日收取之管理費│2200│├───┼──────────────┼─────────┤│26│106年5月28日收取之管理費│4400│├───┼──────────────┼─────────┤│27│106年3月份社區資源回收收入│5473│├───┼──────────────┼─────────┤│28│106年4月份社區資源回收收入│5478│├───┼──────────────┼─────────┤│29│106年5月份社區資源回收收入│4773│├───┼──────────────┼─────────┤│30│106年6月份社區資源回收收入│3049│├───┼──────────────┼─────────┤│31│106年3月至6月間割草費│26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