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黃逸楷 (原名 黃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一、(一)的部分,應更正為「...即(一)自109年5月31日起至109年6月29日止,以3,326元按年息0.872%...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詳如附件),應予更正。
三、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院109年8月31日所為支付命令之效力,不因本件更正裁定而受影響,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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