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保加保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88號原告王敏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公保加保等事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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