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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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4號上訴人 施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粘玉美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633,720元,應徵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