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九一號),本院臺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蝴蝶刀壹把沒收之。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分別因侵占、逃亡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海軍一軍區司令部先後判處罪刑,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裁定定執行刑二年二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縮短刑期假釋,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七日縮刑期滿,以已執行論,猶不知悔改,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間之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台北縣○○鄉○○區○道路旁,拾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遺失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蝴蝶刀一把,予以侵占入己,並未經許可,進而無故持有上開刀械,將之藏置於其位於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弄○○號五樓之住所,迄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許,在前開處所房間之床頭櫃抽屜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前開蝴蝶刀一把。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拾獲扣案之蝴蝶刀一把,並侵占入己,嗣未經許可,將之置放於其位於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弄○○號五樓之住所等事實,惟辯稱,伊並不知道上開刀械係公告查禁之蝴蝶刀,拾獲時只是想帶回家做水果刀使用,後來因不好切才沒有使用云云。然查:
(一)扣案之刀械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送驗刀械一把,刀刃單面開鋒,刀柄可折合,符合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刀械蝴蝶刀之圖例及說明要件,認定係屬管制刀械」,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三月二日北市警保字第九0二二五三七八00號函在卷可稽,足證前開扣案刀械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刀械,是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二)又上開蝴蝶刀之外型刀柄部分可折合成刀把,與一般市面上常見之水果刀有明顯不同;且被告之妻即於警方進行搜索時在場之 陳王秀真 於警訊中陳稱,警方係於其臥室床頭櫃抽屜內當場查獲該刀械,是果如被告所言,伊以為該刀械是水果刀且外型漂亮才撿回家中,但因用來切水果時發現並不好切,所以才閒置家中,則其又何必將「水果刀」放置於臥室床頭櫃之抽屜內,是被告所辯與常情不符,委無足採。
三、另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為專科罰金刑之罪,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追訴權時效為一年,被告自陳其係於八十八年八、九月間在日通快遞公司任職,第一個星期是跟車前往客戶處送貨,一星期後才獨自送貨,且是自己送貨前往深坑工業區時拾獲扣案之刀械。本院電詢日通快遞公司,被告任職期間係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並經被告供認在卷,故其拾獲之時間應在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後一星期即同年月二十二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間之某日,迄為警查獲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尚未逾上開追訴權時效,本院仍應就此部分為實體判決,爰併此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其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處斷。又被告前曾於八十三年間,分別因侵占、逃亡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海軍一軍區司令部先後判處罪刑,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裁定定執行刑二年二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縮短刑期假釋,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七日縮刑期滿,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裁定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無故持有刀械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且雖未經許可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違禁物,惟並未恃此更犯他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蝴蝶刀一把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錫柱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上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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