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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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廖鑛濡 被告 陳淑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施用詐術招攬原告加入廣西南寧之「資本運作」,原告不察而參加,致受有損害等情。乃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惟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且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就被告有罪部分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黎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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