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又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又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王又民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6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又民業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9年4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