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