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搶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同案被告乙○○現已到案,有使二被告以證人身分互相對質之必要,爰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