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八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貞瑩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