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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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小字第30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淵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盧淵海業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10年8月30日死亡,原告應補正提出盧淵海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下同),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無,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無,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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