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劉德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邵美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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