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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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6號聲請人全宏齒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代理人 紀惠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陸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陸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郭春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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