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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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原告 徐欣慈 被告 游凱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易字第61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萬1千元。
二、原告起訴狀略稱:本件起訴事實及理由詳如起訴書所載。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