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78號再審原告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郭春霞 等人間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0號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