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澄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子英 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拾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3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