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9月6日│96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120號│51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529│97年度審訴字第52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8月8日│97年8月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備註│││└───────┴─────────┴─────────┘┌───────┬─────────┬─────────┐│編號│三│四│├───────┼─────────┼─────────┤│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8月5日│96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1201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673號│96年度訴字67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7日│96年12月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7日│96年12月7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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