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債權人 詹順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春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合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謝春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