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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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具保人 張世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美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仟元,並限制住居,由具保人張世展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本院
105年12月15日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稽。而本院分別於106年1月20日、同年3月27日、同年5月19日、同年6月16日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拘提被告,然被告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9份、本院當日刑事報到單4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49、69、70、74、83、84、86、87、91、94、
95、99頁);經本院囑警依照被告戶籍址、居所址拘提,亦未能拘提被告到案乙情,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
6年3月1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065001963號函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同分局106年7月10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065007716號函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2至57頁、第102至111頁);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張世展應於前揭期日偕同被告到庭,然均由其母 彭信英 代收,具保人亦處於無法連絡之狀態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4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0、71、88、96頁),而被告目前復未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