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主文欄內關於「 吳偉仁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主文欄內關於「甲○○」誤載為「吳偉仁」,揆諸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