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81號上訴人丁○○
乙○○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