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96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永久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 律師
陳廷瑋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黃宗義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不服民國110年5月1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924元,惟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7,924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顏淑惠
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郭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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