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2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黃致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6月2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698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致崴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6月11日下午12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藉端滋擾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關係人 詹文定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5張。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
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
危害暨其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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