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原告 楊雯琴 被告 張梓育
黃鉑荏
李宗諺 陳志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張梓育、黃鉑荏、李宗諺、陳志傑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經檢察官起訴、提出補充理由書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之陳述,就原告被害部分,並未就被告張梓育、黃鉑荏、李宗諺、陳志傑一併列為起訴範圍,依據上開說明,原告就被告張梓育、黃鉑荏、李宗諺、陳志傑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