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98號聲請人 林孟瑾 相對人彰化縣私立袋鼠貝比托嬰中心法定代理人 施慧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縣私立袋鼠貝比托嬰中心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80,427元、預扣工資265元,合計180,6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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