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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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承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鍾承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附表所示之物,編號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編號2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以作為證據,足認附表所示之物俱屬於違禁物,而附表編號1之外包裝袋、附表編號2之物因無法完全與毒品分離,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因此,聲請人之聲請與前述規定相符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含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之混有白色結晶之灰色粉末1袋(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0020公克)2含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