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程培庭 被告 吳東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2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書郁
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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